(2024)云0112民初5046号
2024-02-09 11:25:40
李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4)云0112民初5046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截至2022年3月11日,所欠信用卡欠款51074.12元,其中本金25324.57元、利息21710.17元、其他手续费154.24元、违约金3885.14元,并支付从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请欠款之日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卫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