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 吴玉、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6-07 10:42:34
吴玉、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金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