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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7-12-26 09:55:26

 

[裁判要旨]该案是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法院通过对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确认彭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并裁定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情】

20141220日,被告人彭某某体内藏毒,乘坐客运汽车从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前往昆明市,当日2340分许,途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边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查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413.9克。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审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庭审中控辩焦点,认为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疑,经致函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根据补充证据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出生日期为1999211日,其涉嫌运输毒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2015108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1118日作出昆检未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确有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彭某某的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实际出生年龄为1999211日,作案时未达运输毒品罪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评析】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裁判中主要涉及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司法实践中对四类证据的审查认证存在以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法定身份证件与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明,是由具有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则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两者均为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年龄的证据。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是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制作出具的,具有较强规范性,与其他证明身份年龄的书证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

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户籍证明或法定身份证件记录信息与实际不符,且户籍反映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普遍存在此类问题,主要原因在于1、户籍管理制度落后,信息采集滞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居民出生、死亡等户籍信息的采集并非由公安机关户籍警察收集,而是委托当地村委会负责,操作过程中造成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的不及时及产生误差;2、农历与公历的混淆。我国农村地区普遍习惯用农历来计算日期,导致报户口时无形中将出生日期报大。3、当事人的瞒报、谎报。由于户籍信息涉及到计划生育、就学等问题,当事人可能在原始登记时就瞒报、谎报出生日期,且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着不去正规医院分娩而在自家接生的现象,导致除当事人自报就无法取得出生证明的情况。4、事后改动户籍。当事人为了提早就业或当兵等原因对户籍作出修改或出现一人有两份甚至多份法定身份证件或新旧户籍登记材料不一致等情况。

二是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这些材料反映着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出生证明一般伴随当事人出生即予以登记,形成的时间最早,其可信程度最高;计生办与村委会证明一般是在出生后数日甚至数年内进行登记,在此期间内可能存在误报等差错,其证明价值次之;学籍证明是入学时对具年龄的登记,我国大部分地区儿童都是七周岁入学,因此学籍证明形成时间最晚,证明价值也最低。

三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父母、亲属、邻居等了解未成年人年龄的证人就其出生、年龄等情况所作的证词。由于证言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在整体证明价值上要小于各类书证。在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相关书证,仅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个别未成年人由于是计划外生育的,一直没有办法报户口,又无法调取其他相关书证或言词证据,因此关于年龄问题仅有父母的证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四是骨龄鉴定结论。采用骨龄鉴定的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到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清的,根据其自报年龄是未成年人,但是涉及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以及虽然不是涉及“临界点”案件,却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骨龄鉴定结论”,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年龄。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而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涉及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案件,可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以其自报的年龄认定。

2、司法实践案例中证据审查的运用。

从彭某某运输毒品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法定身份证据、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有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证据证明力强弱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判断。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认识,在侦查及公诉阶段未参与讯问,而是由合适成年人到场,直到庭审帮教阶段,才陈述“孩子年龄较小,户籍登记年龄为1998108日,实际是1998年农历1226日才出生的,运输毒品存在胁迫,请求从轻处理”。合议庭面对言词证据与户籍证明之间的矛盾,引起高度重视,并致函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年龄问题,向父母进行细致询问是非常必要的。在彭某某一案中,通过详细询问被告人及其父母,寻找证据的异同点,针对矛盾作进一步补充和核实。对彭某某父亲提出的其母亲生产后当天因产后出血入院治疗的情节予以重视,通过侦查机关调取了彭某某母亲产后四小时因失血入院的病历材料,结合彭某甲、黄某某的婚姻情况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审查确认彭某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9211日的事实。

3、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的审查要求。

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采信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指导文件及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要求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下列四种: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法院在审查认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八个方面:一是证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对于复制件应当记录来源,原件与复制件均应加盖公章。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法定身份证件必须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三是有法定身份证件情况下,仍应当向其原籍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以核实其法定身份证件。若无法定身份证件,必须调取户籍证明。四是户籍证明必须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内容。对于公安机关从内网上调取的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材料,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认可。五是因法定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补强言词证据,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学籍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从而裁判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六是出生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原始证明,若无原始出生证明应调取病人病例及住院记录等相关材料,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纳。七是居(村)委会应当根据原始出生信息登记材料出具证明,在原始记录丢失的情况下,不应再出具村委会证明,而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加以取证,并对其证实内容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使用。八是因未报户口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证据或户籍证明时,应当尽量收集证人证言。并尽量收集无利害关系人且本身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较强的证人证词,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 

未成年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在证据的审查与评判中,应当慎之又慎。